录音录像制品作者的义务

提问者: yebber - 试用期 一级 最佳答案 录音录像制品作者的义务——(1)使用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、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,应取得上述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许可,并付报酬.(2)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,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但要付报酬;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.(3)同表演者订立合同,付报酬.(4)被许可复制、发行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,还应取得著作权人、表演者许可,并付报酬。

编辑:报考网 来源:baokao.org 时间:2007-07-19|打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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